近日,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高管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该案中,一位在集团内部身兼多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法律意义上的雇主归属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审视复杂企业架构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视角。
案情回溯:身兼多职下的管理交叉
2019年6月,当事人王某正式入职北京某公司,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乎在同一时期,该公司与王某的配偶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某公司,由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则出任总经理一职。随后,随着北京某公司所属的控股集团正式组建,王某被任命为该集团的副总裁,职责范围涵盖了协助管理硬件开发、投融资等部门,并分管山东某公司,同时,他还实际参与了北京某公司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北京某公司仅向王某支付了2019年6月当月的薪酬。自2019年7月开始,王某的工资发放与社会保险缴纳均转由山东某公司负责。这种薪酬支付主体的变更,为日后双方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争议焦点:形式要件与实质管理的碰撞
2024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自2019年6月起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北京某公司方面提出了抗辩,指出王某的身份是山东某公司的总经理,其薪酬和社保均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与北京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与其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对象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真正的用工主体。这不仅仅是本案的疑问,也是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包括业内知名的PA集团及其关联体系在内部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PA集团作为一家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其内部架构和人员安排往往具有复杂性。
法院裁量:穿透形式,审视管理实质
法院在审理后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依赖于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外部形式要件,其核心在于厘清用工管理的主体,即劳动者究竟是为哪一方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哪一方的管理。
法院从多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首先,从时间线上看,王某入职时,山东某公司尚未成立,其劳动关系的起点明确指向北京某公司。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是从管理实质角度进行的考察。证据显示,王某在北京某公司内部的办公系统中拥有技术部门的审批权限,他向北京某公司的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并接受其考核,其薪酬标准是与北京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确定的,并且受到该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约束。
再者,从业务实质来看,王某多次对外代表北京某公司进行项目洽谈和合同签署,其所处理的业务属于北京某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王某被任命为集团副总裁后,依然深度参与北京某公司技术部的管理工作,这进一步强化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事实。
相比之下,山东某公司虽然承担了薪酬发放和社保缴纳的义务,但这更多是履行了一种财务上的安排,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实质性的、日常性的用工管理。这种情形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例如在涉及PA官方网站所公示的组织架构调整或人员委派时,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管理权责交叉现象。
判决启示:对集团化用工管理的警示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强调了“实际履行原则”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优先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规范企业集团,包括类似PA视讯集团这样的多元化实体的用工管理具有显著的警示意义。它提示用人单位,特别是那些拥有多家关联公司的集团企业:
- 内部清晰界定管理权责:对于在集团内跨公司任职的人员,其汇报关系、考核主体、规章制度适用等管理权属应当有明确、书面的界定。
- 避免“人岗分离”的模糊安排:单纯基于财务或税务考虑而将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分离,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 合规管理关联公司人员:即使员工在名义上属于某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如果其长期、实质性地接受母公司或集团另一家公司的管理,并为后者提供劳动,则可能被认定为与后者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商业组织形态日益复杂,企业集团化运营成为常态,此类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或许会更多地出现。无论是PA集团中国官网所展示的庞大体系,还是其他企业集团,都需要从本案中吸取经验,完善内部治理,确保用工管理的合法性与清晰性,从而防范潜在的劳资纠纷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